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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房法[2003]37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于2003年2月21日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管法制建设,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或部门、区县房管局及有关科室,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责任权限划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主管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本处室或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



    第五条 市、区县房管局局长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局长是分管业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处室或部门负责人是本处室或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每项行政执法责任点的执法人员是本岗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市房管局的法制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区县房管局的法制(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房管局应当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房管局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做到及时查处各种违法案件,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并依法受理行政投诉、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应当有计划地搞好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在颁布后搞好集中宣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
  (三)各项执法制度,包括: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规定的责任分解到行政执法处室、部门,区县房管局、科室,制定办事程序和时限,定岗到人,明确各岗位的行政执法内容、职责权限,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市房管局法制部门。市局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公布。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每年年底对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和认定,并于次年一月份发布,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各区县房管局每年年底应当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次年一月份上报市局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各处室、部门和区县房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应当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和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状况(包括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报备情况;
  (三)行政执法公示和投诉受理情况;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五)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法制宣传情况,以及执法活动统计上报情况;
  (六)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由市房管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对区县房管局提出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的建议转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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