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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3-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计经贸[2002]249号

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进口配额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定了《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作为国家计委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授权机构,将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我省粮食(小麦、玉米、大米)、植物油(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等农产品有关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的进口管理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非歧视和属地原则,省计委负责受理省内(不含青岛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审核上报及管理。为了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结合省内实际,就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
  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条件的申请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备注栏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标准的企业申请,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以正式文件转报国家计委。
  2、申请必备材料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及产量、农产品购销情况、前两年农产品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进口农产品的年需求量、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数量、用途、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等;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从中国经济信息网下载或复印的表式均有效)。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4)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个申请报告只能申请一种商品,申请报告及材料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
  (1)申报时间。按国家规定,省计委于每年的10月15-30日受理省内企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提前或逾期申报都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为准。
  (3)申报材料补充期限。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给一次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补充后,须在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
  4、进口关税配额的办理程序
  (1)国家审批、下达申请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后,有关进口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
  (2)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后,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签订进口合同。而后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进口合同原件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须准确无误填写,无遗漏项目)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1)根据国家规定,进口关税配额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的进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2)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6、关税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企业,须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正反面)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到或以特快专递邮寄至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6062532),以此作为下一年度考核企业进口实绩的依据。
  7、关税配额调整
  根据国家公布的申请条件,关税配额的调整,国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
  (1)交还期。所有申领到关税配额的企业,如当年无法将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定合同无法执行,必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原件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交还配额的企业当年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
  (2)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凡是符合国家公布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向省计委直接提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每年的9月1-15日为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期,提前或逾期申报省计委都不予受理。申报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3)申报程序和必备材料。配额再分配的申请程序和必备材料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再分配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4)关税配额再分配下达。国家审批、下达关税配额再分配安排意见后,关税配额办理程序、执行情况反馈等与初次分配相同。

  (二)2002年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规定
  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试行按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需分别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类、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羊毛、毛条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省计委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2、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必备材料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除应注明上两年羊毛、毛条进口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外,其他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进口合同原件及代理协议原件;
  (3)《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5)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数量限额内,年内可以多次申请。同一企业当年从第二次申请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起,只需提报正式申请报告、《A类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和代理协议原件。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羊毛、毛条申请期限及排序
  (1)申请期限:从国家计委发放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开始,到全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发放完毕止。
  (2)获得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的企业,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本企业国家规定的限制数量进口的,可在9月30日以后向省计委申请增加进口配额,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国家计委根据企业申请数量及关税配额余量,适当调整申请者的关税配额限制数量。
  (3)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企业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4、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顺序随到随办。
  (2)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后,省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5、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1)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效期为三个月,到期不能报关进口的,申领到配额的企业须于到期前凭货物提单原件和书面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经核实后只予以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45天。
  (2)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效截止日期到2002年12月31日。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3)进口企业如需更改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理由,重新办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的进口企业名称、进口商、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6、羊毛、毛条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交还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包括45天延期)进口或全部进口的,须在到期前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视情况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国家计委将未完成量予以收回,并将其汇入配额余量。
  7、羊毛、毛条一般贸易关税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8、羊毛、毛条须通过外经贸部公布的指定经营企业进口。

  (三)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绝对配额管理规定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国家计委委托省计委负责配额分配和发放。凡不符合《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公布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具体条件及省里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申报,省计委不予以受理。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2、申请必备材料
  (1)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包括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农产品进口配额A类申请表》(表式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申请企业须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4)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报告及材料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
  (1)申报时间。按国家规定,省计委于每年的10月15-31日受理省内企业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提前或逾期申报都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的确认。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为准。
  4、申请资格
  申请企业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前提下,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企业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有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
  (2)无进口实绩者,年产子午线轮胎20万套以上、年产工程轮胎100万套以上的生产企业;
  5、进口配额的办理程序
  (1)省计委审批、下达申请企业的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后,有关进口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2)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后,企业根据外经贸部进口经营有关规定签订进口合同。而后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进口合同原件、代理协议原件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须准确无误填写,无遗漏项目)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6、《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的时效和更改
  根据国家规定,《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国家规定的配额有效期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中进口企业名称、进口商、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7、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交还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定进口合同或已签合同无法执行,须在9月1日前将无法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原件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省计委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量进行再分配。
  8、天然橡胶一般贸易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双证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9、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进口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其他有关规定按国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加工贸易项下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实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品种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棕榈油、豆油、菜籽油、食糖、棉花、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进口绝对配额。加工贸易申请需符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申请必备材料到省计委申报、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1、申请程序
  (1)所有具备申请资格的企业的申请直接向省计委提交。申请企业直接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计委,分别送收发室和经贸流通处。
  (2)省计委根据申请企业归属情况,必要时将《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反馈回企业所在市计委或企业上级(省直)主管部门,由市计委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在企业《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转交省计委,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一并作为对申请企业审核的依据。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由省计委负责审核。
  (3)省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企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及有关材料,凡是符合国家公布的办法和条件的企业申请即通过与国家计委纵向网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系统和书面形式完成申报。
  2、申请必备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除应注明出口国别、加工贸易类别外,其他内容参照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2)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须带《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经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复核后,退回);
  (3)《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4)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年检合格证明;
  (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一企业当年从第二次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起,只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发放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表》,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装订。
  3、申请期限和排序
  (1)申请期限:从国家计委发放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始,到全国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和天然橡胶绝对配额总量发放完毕止。
  (2)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先后顺序的确定以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为准。
  4、进口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省计委收发室“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进口配额专用章”上登记时间和序号顺序随到随办。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的发放。国家计委审批、下达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通知后,省计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企业。企业经办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5、《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的时效和更改
  (1)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企业在配额签发三个月内未进口的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期限内的,凭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书面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如不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的,须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的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45天。
  (2)非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因故需延期的,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的时限和企业正式书面申请,到省计委办理一次B类配额证延期手续。
  (3)对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持货物提单原件和正式申请报告(附货物提单复印件)到省计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次年2月15日。
  (4)《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跨年度的,配额持有者在当年未能进口的需于12月31日前到省计委换领下年度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5)除以上规定,进口企业如需更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有关内容时,须在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向省计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更改前的原证交回。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名称、配额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配额数量等不能更改。
  6、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交还
  (1)持有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
  (2)持有天然橡胶加工贸易进口配额(B类)的企业如确因特殊情况未进口的,须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并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已进口但无法履行出口合同、需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天然橡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加工贸易企业须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内销申请,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审核报请外经贸部审批后,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照天然橡胶一般贸易的申领条件、程序,申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申领到配额证(A类)的,须将配额证(B类)交还省计委经贸流通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7、加工贸易进口配额执行情况的监管
  要求同一般贸易项下粮食、植物油等商品。


  三、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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