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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的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中的其他收益均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收入--其他收入中的投资性收益和财产性收益仍按现行税法规定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在核定征收范围内。

  二、应税收入核算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

  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业务收入以外的投资性收益、财产性收益和其他收益。

  三、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原则
  应税所得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所得出的比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应税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其应税所得率按11%确定;年应税收入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其应税所得率按10%确定;年应税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其应税所得率按9%确定。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应税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加强账册、凭证管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作为检查的重点,如发现有隐匿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实行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四)实行定率征收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五)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事务所,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汇算检查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会计师事务所改为合伙人制或个人独资性质的,可比照本办法核定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各类中介机构账务不健全的,亦可参照上述办法征收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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