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2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投标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省内各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省外单位来我省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投标证书。”
本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