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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9-23 生效日期: 1998-09-23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8]32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对全省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省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机关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区(以下简称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地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县(市)和外地的县(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个人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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