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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8-08 生效日期: 1998-08-08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8]66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8年8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自治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机构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局)厅(局)长组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主席代行其职责。
  (三)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紧急事项,由主席临机处置。
  (五)副主席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也可受主席委托完成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主席报告。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并领导政府办公厅工作。
  (七)各委(办)主任、各厅(局)厅(局)长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密切与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廉洁勤政,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服从大局,令行禁止,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发扬“负重拼搏,务实苦干,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为宁夏的振兴和繁荣而不懈奋斗。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政府工作机构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和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2、讨论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稿);
  3、通报区内外形势,直辖市各部门的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
  4、讨论决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各市、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5、审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政府基金预算的收支项目计划,每半年审议一次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6、分析全区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自治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三)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主席碰头会由主席召集,副主席、秘书长参加,主要是沟通思想,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掌握全局,探讨解决重大问题的思路等。办公厅主任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五)市长、专员、县(市、区)长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自治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全区市长、专员、县(市、区)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六)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报请主席确定。上会议题应事先做好协商、协调工作,形成书面材料。
  (七)列席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可由副职列席。除特殊情况下,列席人员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
  (八)自治区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送请主席签发。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九)自治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借故不办,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十)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区性会议。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区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应提前15天报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求行署和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主席批准。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求市长、专员和县(市、区)长参加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主席批准。
  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办发〔1994〕125号)的有关规定;公文审批按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送政府领导审批;重大问题,送请主席审批。
  除紧急情况和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二)报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进行协调、裁定。
  (三)副主席审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应送主席审批,或经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四)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签署。
  (六)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由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发布。规章及其他宜于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公文,通过《宁夏日报》公布。


  五、财政支出审批制度
  (一)年度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协调,或经有关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数额较大的支出或支出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主席报告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需要追加预算的,由财政厅提出意见,请示主席决定或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自治区财政预备费支出,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主席一支笔审批。
  (三)自治区财政当年超收的资金,由财政厅研究提出支出计划,报主席阅审后,列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内事活动和外事活动制度
  (一)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在区内调查研究、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所到之处,接待要从俭,不要陪餐,不搞层层陪同。地方负责同志不到市县交界处迎送。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二)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应由本部门负责人主持,一般不要邀请自治区政府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确需政府领导参加的,要事先书面报告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无关领导不陪会。
  (三)减少事务性活动。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
  上级机关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来宁,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自治区政府相关领导会见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四)自治区主席出访,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副主席出访,经主席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国,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征求分管副主席意见,并经主管外事的副主席审核后,呈主席批准。上述单位的副职出国,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主管外事的副主席批准。
  (五)自治区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宾、港澳人员和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批;会见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自治区对台办会签后报批。


  七、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一)副主席、秘书长离宁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席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离宁出差(出访)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并通知政府办公厅有关秘书处。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宁外出的情况,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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