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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4-11 生效日期: 1995-04-1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5]综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净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与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除涉外宾馆和大型游乐场所外,不再审批开办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现有的营业性游戏机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戏机室不得设在学校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
  (二)游戏机室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台游戏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间距不少于五十厘米;
  (三)游戏机室建筑须结构牢固、安全,出入口畅通,光线充足,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持有上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县(区)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证营业,严禁无证照经营和转让,租借、伪造、涂改证照;
  (二)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地点,不得随意增加台数、变换机种;
  (四)禁止提供营业性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含中、小学生)开放;
  (六)禁止使用具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游戏机磁卡;
  (七)对在场内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有奖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除应遵守第六条规定外,不得搞抽奖活动,不得把奖券兑换现金。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填写经营月报表,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管理费。
  管理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文化局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现有游戏机室未领取第五条规定证照的,应按规定补办证照;不按规定补办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营业;
  (三)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证照及无证照经营的,还可没收其经营工具及非法所得;
  (四)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价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工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亦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违反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可处以欠缴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拖欠、偷漏税者,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接受文化、公安、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部门的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举报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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