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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08 生效日期: 1994-09-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4]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的若干意见

  为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怀,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残疾人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津政发〔1992〕7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当放宽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简化办照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要适当减收设施租赁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要优先批准残疾人设经营售货摊点的申请;占道管理部门要减半收取占道费;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残疾人的有关赋税。

  二、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于农村户口的,应免除一切社会负担;对特困户,经批准可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土地承包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并给予定期补助;对贫困户应进行扶持,帮助其脱贫;对无依无靠的,可收入敬老院或确定为五保户,由乡(镇)、村统一供养。属于城镇户口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和补助。

  三、教育部门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困难户子女减免学杂费。残疾人的外埠子女符合在津借读条件的免收借读费。对残疾人的健全子女入托、入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并适当减免其费用。

  四、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危陋平房改造中,对残疾人住房的拆迁,安置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分房时,同等条件下,在地点、楼层上要给予照顾,需要集资的,对残疾人困难户也要给予一定照顾。

  五、铁路、公交、民航、地铁、渡口等单位对残疾人进、出站(场),上、下车和登机、下机要提供优先服务,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凭有关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包括专线)、地铁和渡船;残疾人存放自行车和专用车一律免费。

  六、残疾人观看电影、戏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影剧院、体育场(馆)可准予优先购票;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每年五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十二月三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九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十月十五)购票时,票价减半。

  七、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只限盲人)、国际聋人节(只限聋哑人)游览公园的,免收入园门票;平日购半票入园;行动不便的双下肢残疾人,可携带手摇式或手推式轮椅车入园。

  八、残疾人凭证就医,实行挂号、门诊、化验、取药、收费“五优先”,须住院治疗的应优先安排床位。

  九、全市的收费公厕,对残疾人免费。

  十、加强对重残户的生活照顾,街、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要共同配合,做好工作。粮、煤、副食、液化气、房管等有关部门对管界内的重残户,实行上门服务,为其生活提供方便。

  十一、司法部门要及时为需要服务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发生诉讼时,如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减免律师业务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

  十二、公安部门对残疾人申报解决异地配偶户口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应优先解决。

  十三、保险部门要为残疾人开办优惠险种。全市各福利企业都应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目前条件还不具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一、二年内为残疾职工投保。

  十四、企事业单位关、停、并、转或精减机构,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要妥善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五、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对残疾人的统一评定标准,为本市残疾人制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此证享受上述各项照顾。持有部队和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抚恤金证的复员、转业军人及各类因公致残人员,也可凭证享受上述各项照顾。

  十六、上述意见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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