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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2 生效日期: 2003-10-02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3]5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日 
 
 
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广州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港政实行属地管理,实现“一港一政”,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加强港口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港、航行政管理体系,促进港口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原则。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剥离原广州港务局的下属企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界定原广州港务局承担的港政管理职能。 
  2.按照港政与航政合一管理的原则,在原广州港务局港政管理职能和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港政、航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广州港务管理局,依法对港口和航务实行统一管理。 
  3.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机构,精简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事效率。 
  4.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港、航管理体制,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机结合、协调运转的管理体制。 
  5.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平稳过渡,确保广州港的稳定和安全生产,确保广州市航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调整机构 
  (一)组建广州港务管理局。 
  1.将广州港务局不属于港政管理的职能和相应人员划出去。 
  2.广州港务局与广州市航务管理局合并,组建广州港务管理局,为事业单位,保留原正厅级,干部人事任免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广州港务管理局由市交委管理,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广州港区、广州市辖区内的港政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该局人员纳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3.成立广州港务管理局筹备组,主持原广州港务局和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广州港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交通工委和市交委审核后,以市交通工委和市交委名义报市编委审批。 
  4.由市委、市政府任命广州港务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广州港务管理局领导班子组织实施该局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局实施“三定”方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原广州港务局所属的广州港航道管理所、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划归广州港务管理局管理。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分局)的管理体制不变,相应改为广州港务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三、人员安排 
  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原则上由原广州港务局承担港政管理职能的人员和其综合部门的少量人员,及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的人员组成。 
  (一)原广州港务局拟安排到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按依照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办理;不安排在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安排。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不安排在广州港务管理局的人员,按照《广州市市直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穗办〔2001〕15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广州港务局(包括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机关(包括分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移交广州港务管理局管理。 
  四、财产划转 
  (一)原广州港务局将应划给广州港务管理局的财产(包含办公场地、码头、泊位、债务等)清单报市交委,由市交委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有关资产划拨手续。 
  (二)广州市航务管理局财产核定后划归广州港务管理局。 
  五、其他问题 
  (一)通讯调度和引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1号文件的精神,暂维持广州港企业负责引航和统一通讯调度。广州港务管理局成立后,负责研究如何统一管理通讯调度、引航的问题。 
  (二)锚地、航道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2〕93号文件精神,广州港的航道管理已明确由新的港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广州港进港主航道和非生产性锚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由广州港务管理局负责。生产性锚地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港口公安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1号文件精神,港口公安管理在港务公安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暂时维持现状,所需费用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解决。 
  (四)企业办社会。 
  原广州港务局办学校属地移交黄埔区管理问题,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黄埔区政府制定具体移交方案。学校移交后3年过渡期内,按照市政府《关于同意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问题的批复》(穗府函〔2000〕11号)的精神对黄埔区给予补助,资金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港务局的医院、幼儿园暂时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承办,待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 
  六、组织实施 
  广州港务管理体制调整是我市一项重要的改革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在今年10月前基本完成。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交委牵头,协调市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共同完成。原广州港务局和原广州市航务管理局要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人财物的移交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完成。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港口行业的行政管理,有利于港口企业自主经营、走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我市港口事业不断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法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则。 
  1.政企分开原则。剥离原广州港务局不属于港政管理职能的人、财、物及下属企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港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独资的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由市政府授权其经营广州港的国有资产。 
  3.积极稳妥原则。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精心组织,确保广州港的稳定和安全生产,确保广州港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资产分类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代管资产3部分。 
  (一)经营性资产。 
  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全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实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经营性资产的具体数额待清产核资后确定。 
  (二)非经营性资产。 
  企业办社会部分(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安局)资产为非经营性资产,具体数额待清产核资后确定。 
  (三)代管资产。 
  代管资产为代管原广州港务局所属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对集体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成份的,经清产核资界定的国有资本,纳入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经营范围。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集团公司的资产暂按2002年12月31日帐面数登记,待清产核资后据实调整。 
  三、组织建制 
  将原广州港务局剥离出的不承担港政管理职能的人、财、物及下属企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对外联系工作、发文件、参加会议可视作正厅级单位待遇,干部人事任免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工商、税务、国资、国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从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一)主要职责。受市政府授权经营广州港的国有资产,依法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等港口生产经营业务。 
  1.资产经营职责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市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执行。 
  2.直接组织、指挥、管理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经营、管理原广州港务局使用的港池、生产作业锚地以及锚地水上过驳设施。 
  3.组织、管理、协调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对船舶、装卸、仓储等生产作业统一调度和指挥。 
  4.负责管理原广州港务局属下的学校、公安局等附属单位直至移交属地政府为止。 
  (二)建制。按照《公司》的规定,设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逐步进行结构优化重组。 
  1.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1)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9人,包括内部董事6人(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按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开展工作。 
  (2)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和委派监事会成员,政府通过监事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外派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各1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 
  (3)经营管理班子。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4)集团公司按照党章、《公司》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及广州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党委会、纪委会、工会和团委。 
  以上机构人员的任命及党组织管理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办〔2001〕2号)执行。 
  2.集团公司总部职能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将现有21个职能处室(不含工会、团委)撤并为1室11部,即办公室、业务部、财务部、投资发展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为减少震动,有利于平稳过渡,机构撤并逐步实施,将来视实际需要作进一步调整、精简。 
  (三)附属机构。有关通讯调度和引航,锚地、航道的管理和使用,港口公安管理体制,企业办的中小学、医院、幼儿园等附属机构问题,按照《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意见办理。 
  (四)人员安排。原广州港务局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安排按《广州港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意见办理。 
  四、资产授权 
  市政府授权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产的范围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中划归集团公司管理的资产,以及代管资产中经清产核资界定的国有资产。 
  五、财务管理 
  取消定额上缴中央利润的办法,改变“以港养港、以收抵支”的财务管理体制,改按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执行,即根据现行征管分工和现状,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征管;现由国税部门征管的,继续由国税部门征管。 
  六、工作安排 
  (一)成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研究制定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委、市政府未任命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之前,港口生产经营工作继续由原广州港务局领导班子负责。 
  (二)按市委办公厅穗办〔20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公司领导班子在市交委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公司组建实施方案。 
  (三)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四)拟定于今年12月,基本完成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组建、转制工作。 
  七、其他问题 
  (一)市政府视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情况,从2004年起3年内,专项安排发展基金,扶持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发展。3年中,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要将每年国有资产的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港口建设费返还仍按交通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港口设施建设。货物港务费原则上按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3〕125号)的规定,大部分留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港务设施维护,具体比例由市交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 
  (三)原划拨给广州港务局而现留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历史用地办理相关证照、资产更名等手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的有关规定处置。 
  (四)今后广州港区内新建码头泊位、生产作业锚地、管道等生产经营性基础设施时,市政府对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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