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齐政发[2003]37号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规范我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塑造鹤城人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黑龙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和《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交通违章给予从重处罚,特通告如下:
一、行人横过道路,距其100米内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号灯路段,行人不按规定行走或翻(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处以5一20元罚款。
二、行人在车行道和中心护栏两侧行走的,在车行道、路口聚集或不按交通信号和指挥行走的,处以5一20元罚款。
三、自行车、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推行或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处以5一30元罚款。
四、自行车、三轮车不按交通信号或标志、标线规定行驶、处以5一30元罚款。
五、自行车、三轮车不按规定停放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处于5一30元罚款。
六、骑、跨自行车、三轮车堵占路口或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于20一100元罚款。
七、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背抱儿童以及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八、驾驶机动车遮挡车辆号牌或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有其它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九、小型车辆后备厢夹挂自行车和其它物品,后备厢不能关闭或放平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十、山租车未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出租车标志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十一、频繁变换车行道争道抢行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二、货运车辆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导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洒漏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三、客运车辆行驶中开门叫客、非站点停车以及不紧靠站点边线停车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四、机动车在划有中心黄色双实线的路段骑、压、跨线超车及掉头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五、外市籍驾驶员到本市驾车超过三个月,未办易地准驾驶登记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四个月。
十六、在道路上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的,处以3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
十七、客运车辆在车行道上停车载客的,处以3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
十八、使用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连续在本市行驶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管理登记手续的,暂扣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十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吊扣驾驶证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二十、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日拘留,罚款200元。
对上述的违章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公安部45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46号令)予以处罚并处记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本通告的各项处罚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按职责权限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