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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齐政发[2003]37号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规范我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塑造鹤城人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黑龙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和《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交通违章给予从重处罚,特通告如下: 
  一、行人横过道路,距其100米内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有人行信号灯路段,行人不按规定行走或翻(钻)越交通隔离护栏的,处以5一20元罚款。 
  二、行人在车行道和中心护栏两侧行走的,在车行道、路口聚集或不按交通信号和指挥行走的,处以5一20元罚款。 
  三、自行车、三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推行或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处以5一30元罚款。 
  四、自行车、三轮车不按交通信号或标志、标线规定行驶、处以5一30元罚款。 
  五、自行车、三轮车不按规定停放或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处于5一30元罚款。 
  六、骑、跨自行车、三轮车堵占路口或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处于20一100元罚款。 
  七、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员侧坐、倒坐、撑伞、双手持物、背抱儿童以及两轮摩托车超员载人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八、驾驶机动车遮挡车辆号牌或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查阅传呼机信息以及有其它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九、小型车辆后备厢夹挂自行车和其它物品,后备厢不能关闭或放平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十、山租车未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出租车标志的,处以5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十一、频繁变换车行道争道抢行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二、货运车辆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导致垃圾、砂石、泥土等物品洒漏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三、客运车辆行驶中开门叫客、非站点停车以及不紧靠站点边线停车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四、机动车在划有中心黄色双实线的路段骑、压、跨线超车及掉头的,处以1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十五、外市籍驾驶员到本市驾车超过三个月,未办易地准驾驶登记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四个月。 
  十六、在道路上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的,处以3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 
  十七、客运车辆在车行道上停车载客的,处以3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 
  十八、使用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连续在本市行驶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管理登记手续的,暂扣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十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吊扣驾驶证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二十、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日拘留,罚款200元。 
  对上述的违章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公安部45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46号令)予以处罚并处记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本通告的各项处罚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按职责权限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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