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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经委、区商业厅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5-28 生效日期: 1987-05-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51号

  现将区体改委、区经委、区商业厅《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转发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深化商业企业改革,关系到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流通,安排好城乡市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并注意了解改革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改革工作推向前进。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区体改委、区经委和商业厅。
  本通知除第二条第二点以外,原则上适用于医药、水产、盐业、石油、烟草等国营商业企业。

          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商业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商业企业改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商业的现状来看,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商业企业缺乏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工业“十二条”)桂政发〔1986〕59号)精神,现就深化商业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报告如下:


  一、大力推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
  1、大中型企业在坚持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目标承包或目标利润承包。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一定几年不变。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后,超过承包任务部分按承包方案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在机动财力中给予企业奖励性返还。企业所得部分,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开支。成绩显著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企业职工和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完不成包干基数的,由企业的留利弥补。并扣发领导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工资。
  2、亏损企业,要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计划损亏企业要与商业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扭亏责任书。凡按期完成扭亏计划的,可发经常性奖金;超额减亏的提奖比例可适当提高;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从企业减亏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一次性奖金,不计征奖金税。
  3、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一、两个大中型企业作为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或企业经营责任制的试点(试点方案另定)。
  4、为加强商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确保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帮助所属企业完成承包任务。所属企业任务完成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政府可给予商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奖励。
  5、在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企业在单位销售额中工资含量不提高,人均提供税利不降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上交税利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采用三联(联销、联利、联社会效益)计酬、联利计酬、百元销售(营业)额工资含量计酬等分配形式。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增减。凡实行上述分配形式的,纳入工资总额在费用中列支,不再发奖金。但实际工资总额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
  6、商业企业可以实行降低商品损耗和流动资金限额包干节约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型企业积极推行租赁经营
  1、小型企业的租赁经营由主管公司作为出租方公开招标,集体,个人均可承租。租赁期一般为三到五年。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严格按合同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租赁者要有一定财产作抵押,或者由有承担能力者担保。
  2、租赁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原有国家职工身份不变。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在租赁期间个人租赁的为个体经营,集体租赁的为集体经营。租赁企业不交奖金税。
  3、租赁企业必须坚持本业为主,不准违反合同改行转业,不准转租。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并接受主管公司的指导和监督。租赁期满后,经租赁双方同意,可以继续租赁。租赁期间增加的财产,归承租者所有,其中增加的房产由出租单位作价收回。
  4、租赁费在税前列支,定额上交主管公司用于商业网点建设。租赁企业的贷款利率、自有资金的比例暂按国营商业企业对待。对经济效益好、经营方向对头、管理基础扎实(含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的企业,可以比照国营零售商业的办法,一年核定一次商品周转定额贷款,贷款可由主管公司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互保。
  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由区体改委、商业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建立新型批发商业企业
  1、发展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国营批发企业可以发展代理、经纪业务,也可以通过改组分离或转化出来的人员,重新组合,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为产销双方服务,组织商品运输和结转帐货等项代理业务,以最佳经济效益为产销双方提供服务。
  2、允许各级商业企业在外地设分号、找代理,设立辐射网络,积极与生产企业联营、合营,发展产销一体的厂商、农商型批发渠道。
  3、积极发展商业(含供销社)之间的联合,鼓励发展企业集团,在发展横向联合的基础上,以大中型商业企业为骨干,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各级商业企业自由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集团性的企业群体。
  对横向联合体的利益分配、征税办法、资金融通、投资政策、工商管理等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1、大中型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凡达不到银行规定比例的,可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53号规定减征的调节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或用于商业仓库设施建设。
  2、企业因改造门店、增设网点、增添设备向银行所贷款项,可以用新增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含调节税)前还贷。国营大中型企业用留利进行扩大营业(生产)设施所增加的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在百货、五金、糖烟酒三个行业试行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办法。削价准备金由企业按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分月提取,提取的比率按综合计算在千分之三以内,但要区别具体商品,有的可以多一点,有的可以少一点,有的可以不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有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但要向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削价准备金三年为期,结余部分作为企业利润。然后再重新计提。当年削价处理金额超过提取的准备金时,应按实际处理数,在经营损益或财产损失中核销。
  4、凡商业企业租用房产部门管理的房产,应允许使用部门投资装修改造。装修改造后,房管部门收取房租按改造前面积、等级标准收费。扩建应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可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归使用单位。如产权属房产部门,可在五年内免交房租,五年后仍按统一标准交纳,用房单位改、扩建的投资可以抵交房租。
  5、所在国营商业企业现有的营业用房、加工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拆除。因城镇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要安排适当地点回建。商业网点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城镇主要街道新建楼房的底层,应当主要安排商业网点。经公安部门批准,允许国营企业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在自己门店外摆摊设点,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6、企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执行。个别企业如有必要,也可以改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二提取。但不能从留利中重复提取。具体哪个企业提多少,由商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共同审批。


  五、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1、全面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同时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经理(厂长)在任期内,要对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划、各项经济指标等,提出明确的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商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同级政府批准,经理(厂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成绩特别显著的,还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经理(厂长)年收入的20 ̄50%。
  2、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人、财、物、价、供、销全权负责。并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对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自主决定。
  3、改革劳动和干部制度。贯彻国务院关于劳动用工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层以下干部的聘用制和任期制。聘用到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辞聘后仍回原单位,不再享受干部待遇。


  六、积极扶持集体商业搞活经营
  1、集体商业要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真正办成集体所有。入股股金可以采取保息分红办法,入股后盈亏共担,盈利时按股金分红,股息和分红的总和,集体股不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十五,个人股不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二十。股金分红不属奖金范围,不征收奖金税。合股企业,集体财产不能抽走,职工个人调离单位后股金允许抽回。
  2、在严格监督和控制下,各地可在少数集体所有制小型企业进行股票试点。
  3、集体商业有关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的规定,按区税务局〔87〕税=(4)字第4号文件执行。
  4、集体商业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凡租用公房的,按照一九八五年底的标准,从一九八七年起,三年内暂不提高房租。网点装修改造所需贷款,按照国营商业的办法执行。


  七、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试点办商业财务公司,搞活资金融通
  为了搞活资金融通,在加强横向经济联系,发展企业集团的同时,报经自治区人民银行批准,可试办商业财务公司。按规定管理财务活动和资金调节;办理内部的转贷款业务,参加金融同业拆借。


  八、推行全面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商业服务水平
  商业企业要逐步实行全面服务质量管理,试行企业达标升级及营业员(含服务员,下同)等级制。营业员分为特级和一、二、三级四个等级。营业员经过培训考核评定等级后,实行挂等级牌服务。等级同个人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具体办法由商业厅会同区劳动局另行下发。


  九、实行退休金统筹制度
  在本市、县未实行社会退休金统筹前,各地要以市、县商业局为单位,实行全系统退休金统筹,统筹金从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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