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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工作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04 生效日期: 1989-03-04
发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行使好法律所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使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议监督逐步达到规范化、程序化,特作如下决定:

  一、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市预算,应单独编列市本级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包括上级切块由包头安排的资金。

   二、 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预算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连续性与合法性,市人民政府应编制临时预算(草案),于上年12月15日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临时预算在正式预算成立时自失效。

  三、 市财政局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了解预算(草案)编制的全过程,及时掌握收入预算的资金构成和支出预算的结构变化。在举办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20天,市财政局应将预算(草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庆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并及时转告财政局,供其修改预算(草案)时参考。

  四、 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五天,市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草案)和说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代表。

  五、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年第三季度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前市财政局应将预算执行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可组织部分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

  六、 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部分变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时,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变更的建议应进行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审查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 对预算部分变更的审议,重点应放在市本级。对于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支出,人民政府应予执行,执行结果在年终决算中反映。对各旗、县、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亦不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八、 预备费动支,在不突破预算指标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支配。市人民政府应将动支预备费的审批副本及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在预算的编制的执行中,要始终坚持勤俭建设、量入为出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以确保我市财政收支的平衡。

  十、本决定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调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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