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苏科计[2001]211号

各省辖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各国家、省高新区(园)管委会:
  为了规范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对“管理办法”的改进和修订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加以完善。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常规业务和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提高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以政府拨款资助为引导,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同组成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是省“十五”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围绕生产力促进、科技创业、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支持其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实施项目。

    第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服务项目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和评估作用。

    第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建设或实施目标,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2.有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
  3.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良好业绩;
  4.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5.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和匹配经费。

    第七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若项目申请单位为两个以上,各申请单位之间要签定协议,明确责、权、利及经费的划分,并将该协议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
  3.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报项目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咨询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省科技厅通过专家咨询或中介机构评估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并下达计划和经费。

    第八条   凡立项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须在下达计划和经费前由省科技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签定项目合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常规管理,主要职责是:
  1.发布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2.组织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批准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
  3.确定项目经费,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4.组织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检查,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调整;
  5.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的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提供条件保障,主要职责是:
  1.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持条件各方面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对承担单位制定的项目总体计划、经费预算方案等提出建议或意见;
  3.负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合同、设计任务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设计任务书完成任务;
  4.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项目完成后,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完成总结报告,提出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6.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有:
  1.从人、财、物等方面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完成建设项目,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3.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4.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报告及经费预、决算;
  5.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供总结报告等材料,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接受验收。

    第十二条   对多个承担单位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负责综合各承担单位意见并汇总上报材料;其它承担单位协助第一承担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报告,报告实施的进度、计划任务的完成、经费使用等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主要承担人员进行调整时,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或阶段性检查考核,发现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销:
  1.项目原定匹配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2.参加项目的科技人员队伍发生重大变化,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3.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
  4.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或建设方案不合理或结果无实用价值的;
  5.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
  凡撤消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年度经费预、决算由省科技厅编制,项目投入实行省财拨款、部门(地方)匹配、承担单位自筹的筹集方式,强化投入力度。省科技厅对承担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设备费、软件开发费、与外单位的协作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等。主管部门的匹配资金和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全部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用项目经费中财政拨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除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外,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合同文本或设计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和方案、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1.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半年内完成;
  2.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工作总结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科技厅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5.科技厅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供验收组或评估机构审查:
  1.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设计任务书;
  2.科技厅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实施效果总结报告(提高机构的服务能力或拓展服务领域等);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半月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预定目标未能实现;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以结题的形式中止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将中止项目的结题报告及有关说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处理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