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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条 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的逐日持续交易。

    第七条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第九条 前条所称的“特别转让服务”是指:
  (一)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PT为Particular Transfer的缩写,即“特别转让”);
  (二)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
  (三)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上一次转让价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
  (四)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五)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
  (六)公司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其他权利义务不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后,达到上市条件,申请恢复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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