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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 2000-05-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160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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