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1 生效日期: 2007-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7]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资格和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新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定点资格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初审和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审批并公布。
  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接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机构名称或地址等项目变更申请后,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上报材料,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审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除按现有规定可在单位的合同医院和个人就近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还可在居住地就近再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退休人员可及时通过单位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也可就近通过居住地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参加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离休干部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可及时通过单位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上调为60%,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完成调整前,先由职工留存,于次年1月20日至2月15日前单独申报。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当病情需要向建立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转诊转院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时,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也可直接办理转回的相关手续。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普通住院标准的50%确定。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家庭病床转往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连续治疗、且在出院后24小时内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处理。
  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血清骨型碱性磷酸酶质量测定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07)243号)新增的"慢性病干预治疗"(通过能量监测,对饮食运动进行量化干预管理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限制报销条件为:退休人员在经批准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限治疗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完成连续三个月一疗程治疗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每年限定报销一次。
  八、在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工作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费用控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限定的乙类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负担的10%费用。
  九、为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需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目录》在征求专家意见后进行适度调整,以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就近就医需要。
  十、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门诊病人的就医登记,使用社区统一的处方和有社区标识的收费凭证,社区卫生服务站出据的收费凭证要盖有标有本站名称的印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化验单据、功能检查结果等检查数据要实行共享。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北京市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胸科医院
  二、各区县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东城区: 北京市隆福医院
  2、西城区: 北京市第二医院
  3、崇文区: 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4、宣武区: 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5、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
  6、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医院
  7、丰台区: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8、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
  9、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
  10、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11、房山区: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12、昌平区: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
  13、平谷区: 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14、怀柔区: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
  15、密云县: 密云县中医医院
  16、延庆县: 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