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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9 生效日期: 2007-01-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部门分工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部门分工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5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职责,建立长效、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部门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分工任务,重点工作要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定期研究,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保证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承担的任务,抓紧制定推进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阶段性目标,制定相应的措施,扎实推进。要用好现行政策,不断挖掘潜力,多方筹集发展资金,努力克服困难,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跟踪进度,加强督查。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年中和年底要正式报送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附件: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责任部门分工表(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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