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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1 生效日期: 2007-02-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地市[2007]7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近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配套文件。为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约管理工作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有偿收入等款项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并调整下列合同条款:
  (一)《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第三十四条调整为:“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调整为:“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第二十八条调整为:“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工作
  (一)租赁范围。现状补办国有划拨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对于处于政府土地整理储备及近期改造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原土地登记范围办理土地租赁手续。非上述范围内的,均按原土地登记范围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二)租金标准。各类用地年租金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1%收取,并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三、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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