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7]69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二)按规定应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389号)执行,即: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600元。
四、调整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标准。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按照地区分布、工程结构、建设年代适当调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上述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007年3月7日
建筑结构 |
收费范围 |
建筑年代 |
收费标准 |
钢筋混凝土 |
市内六区、塘、汉、大、开发、保税、新技术产业园区 |
1978年以后 |
1700元 |
1978年以前 |
1400元 | ||
其他区县 |
不分年代 |
1200元 | |
砖混 |
全市 |
1978年以后 |
1200元 |
1978年以前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