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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中央资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布部门: 天津市农机局
发布文号: 津农机管[2007]25号

有关区县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对我市《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认函》(农机产(2007)20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实施项目县及资金额度
  静海县120万元;武清区100万元;蓟县、宝坻区各80万元;宁河县、西青区各60万元;大港区40万元;北辰区、津南区各30万元。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项目县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玉米联合收割机机具的农民(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玉米联合收获机)。
  三、补贴基本原则
  本着“优先、重点、扩大、提升”的原则实施中央项目县的补贴工作。
  优先,即对农机大户、规模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优先购置农机具。
  重点,即通过购置补贴政策引导,重点解决制约我市农机化发展的瓶颈问题,重点解决我市玉米机械化收获和水稻机插水平低的问题。
  扩大,即通过购置补贴政策扶持,扩大农机大户、规模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和功能。
  提升,即通过购置补贴政策引导,提升我市农机化装备水平,改善农机装备结构。
  四、补贴的农机具及补贴比例
  1.4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25%,单机不超过5万元。
  2.玉米联合收获机械,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30%,单机不超过5万元。
  3.深松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械,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30%。
  4.步进式水稻插秧机,补贴比例为机具售价的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各项目实施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规范程序
  购机补贴工作必须实行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照“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补贴购置程序”的要求执行。各项目区县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补贴目录的范围,中央专项补贴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补贴资金要实行独立核算,明确分开。中央补贴资金要优先补贴农机大户和规模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及配套购置玉米收获机的用户,对仅购买大型拖拉机及配套使用农机具的农户不得使用中央资金补贴。农机大户和规模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在购机操作程序上除按照原操作要求上报有关要件外,还须另付农机大户和规模经营的农机服务组织相关证明(见附表)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复印件。
  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机局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操作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做好服务。市和各项目实施区县农机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农民及时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目录。要设立专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同时各项目实施区县农机局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各级农机部门要做好对受益农民的回访,对补贴机具质量、使用、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帮助农民排忧解难。


20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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