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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3-2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66号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7年1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批示,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我市圆满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得到了国务院的充分肯定。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清欠工作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区县尚未完成清理拖欠90%的清欠目标;清欠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7年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三年清欠工作成果,做好拖欠工程款清偿收尾工作
  (一)全力以赴做好历史拖欠的剩余收尾工作
  要对照网上尚未解决的拖欠项目,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引导拖欠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要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解决新竣工项目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问题
  要根据《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的通知》(建市函(2006)361号)的相关要求,在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查统计、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新竣工项目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问题,并认真查找、分析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根据会议要求,要争取在2007年以内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新发生的拖欠,限期内仍不能解决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同时,绝不允许再产生新的拖欠,对仍然发生拖欠的要通报公布。对社会投资项目新发生的拖欠,要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双方解决;限期内仍未解决的,要将拖欠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项目核准、银行贷款等方面加以限制。对存在拖欠的房地产企业,在拖欠款偿清前,不允许参与土地招拍挂和新项目开发,不允许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情节严重的要清出建筑市场。
  (三)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和会议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的支付方式;要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要有诉必处,件件有回音。公安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大力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
  二、建立健全防欠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进一步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过程监管、工程结算支付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快建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单位与被拖欠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务求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清欠防欠工作关系到市场秩序规范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认真总结三年清欠工作经验,再接再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紧解决遗留问题,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创建“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防欠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抓紧抓实,坚持做到思想不松懈,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放松;要继续发挥各级清欠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清欠工作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建设项目加强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建筑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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