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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5-10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为做好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村电费电价的整顿和管理工作,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全面贯彻《通知》精神,把减轻农民用电不合理负担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电力公司特作如下决定: 
  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电费电价问题。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主管领导亲自挂帅,以农电局为主,纪检监察部门配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农村电费电价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整改。对多收农民的价款要及时清退,对违法乱纪行为,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一定要从严处理。 
  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县电力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工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下大力气理顺县电力企业对乡镇电管站管理的体制;乡镇电管站要对农村电工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负责统一发放农村电工工资;对农户的抄表收费由乡镇电管站统一安排,乡镇电工一定要做到抄表到位,依表收费,不得向农村用户估抄发行电量,变相加价,加重农民负担;逐步取消自然村抄表收费人员,坚决取缔以任何方式对农村变压器台区和农村电费的承包。 
  三、各电力企业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一律不得代收代缴其他各种费用。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违者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农村到户电价要大力推行分类综合电价,切实从严执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 
  四、要进一步规范电费收缴制度,禁止随电量代收代缴各种费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坚决查处“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等以电谋私行为。禁止农村电工承包电费的做法。对农户电费要按月收取,收取过程要做到“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必须在本村内公共场所张榜公布电价、电量和电费金额,接受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计算机的印电费收据。 
  五、加强农村低压线损管理,切实加大打击窃电的力度,加快农村低压电网的改造,逐步更换高能耗变压器,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要将低压线损率作为考核乡镇电管站的主要指标,与乡镇电管站职工和农村电工的考核挂钩。 
  六、切实加强农村用电表计管理,严禁无表用电,坚持计费电能表的更新和定期轮校。 
  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县电力企业要加强对乡镇电管站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监管,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要接受财务监督。对乡镇电管站电费收支存在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立即纠正,限期制定整改措施,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八、严禁截留电费、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九、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物价监督检查部门做好农村到户电价的检查,检查结果6月底以前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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