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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0 生效日期: 2007-04-10
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办[2007]2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要求,为保证我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参照2002年我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现对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总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政府效能建设,优化机关和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需要出发,使人员分流工作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有利于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分流工作的原则:
  一是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总额基础上进行。
  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在确保完成人员分流任务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到严格政策,有情操作。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及政策措施
  (一)退休
  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离退休年龄的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县级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机关工勤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市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可办理病退手续。
  (二)提前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或至2007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
  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也可参照以上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的公务员,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下月起,适当上调级别工资,提前的年限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限计算。其中提前满1年不满3年的,可上调一档级别工资;提前满3年不满5年的,可上调二档级别工资;提前满5年以上的,可上调三档级别工资(但不超过本职务对应级别最高档)。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比例可按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算。
  机关顶岗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提前退休参照上述标准提高岗位工资。
  为解决部分长期在机关工作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提前退休后职位待遇偏低的问题,以上人员至2007年12月31日止任同级职务满4年且各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按以下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1)正科级享受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2)副科级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3)科办员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可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基础上,再按提前的工作年限增加相应职务的级别工资档次。以上待遇仅享受工资待遇,不涉及个人职级问题。
  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发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与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生活待遇。如遇国家调整增加退休费时,其上调的退休工资部分不冲销。
  (三)离岗退养及改任
  凡男性年满57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 女性年满52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男性年满57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47周岁(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机关顶岗人员及工勤人员,原则上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人员不占编制,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在岗同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符合离岗退养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
  男性为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为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科级公务员,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占用原单位核定的非领导职务数。
  (四)辞职
  鼓励机关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本人3年工资(其标准按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当月市财政统发的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同上)的辞职补助费。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经批准方可辞职。
  三、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员分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单位)的人员分流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实施,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工具体负责。机构改革中改组的部门(单位)由原领导班子负责,撤并组建的部门(单位)由新组建的领导班子负责。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三定”方案,抓紧制定人员分流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单位)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的政策宣传,积极妥善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政策,不得随意开口子。
  (三)职能调整和撤并的部门(单位)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参加新单位人员定岗工作,未定岗人员由新单位实施分流。要认真做好人员分流的组织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积极、稳妥、有序地完成本单位的人员分流任务。对暂时还未安排的分流人员要加强管理,从政治上、生活上加以关心,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组织决定留岗的人员也要加强思想教育,要求他们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分配、擅自离岗的,经教育无效,要按辞退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按分流政策照顾。
  (四)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仅适用于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的机关在职在编县级以下工作人员;未纳入本次机构改革范围的其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前述条件,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以上相关分流政策执行。
  (五)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报批工作。其中提前退休需要提高工资待遇标准的,按现行工资报批程序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
  (六)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各县、区(不含街道、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审批表》;
  2、《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审批花名册》;
  3、《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辞职审批表》;
  4、《合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审批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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