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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闽政办(2006)83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定点医院不落实、救治经费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就近送医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三、救治对象、救治方式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方式。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急救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凡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直接送到就近医院,确保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执行首诊负责制,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转送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市仙岳医院负责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治;市第一医院(含杏林院区、鼓浪屿院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市第二医院(海沧、集美院区)、市中医院、市第三医院、思明区医院、湖里区医院、翔安区同民医院负责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救治。
  四、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的规定实施救治。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审批(特殊病情需要紧急抢救的除外)。
  (二)救治经费来源。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由市民政局按照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但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对象的,其医疗费用可以分别通过上述渠道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三)救治经费结算。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时应出具介绍信,作为负责救治的医疗机构与相关部门进行费用结算的凭据(由区级或基层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送定点医院救治,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救助管理站和垂直对口部门报告流浪乞讨病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收治定点医院、初诊病因病情、在厦亲友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于做好跟踪服务和统计汇总、结算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凭介绍信、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等向市级民政、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结算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情况复杂的综合性工作。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尽快建立健全本系统及跨系统的救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维护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建立跨系统救治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救治医疗及救助、善后工作等费用,协调落实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医疗结算费用。
  (二)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往属地定点医院救治。
  (三)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流浪乞讨病人身份,并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安置意见,报市民政局同意后给予妥善安置。
  (四)公安部门负责社会上流浪乞讨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抢救治疗。病人病情稳定或治愈后,相关医疗机构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及时与市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并同时向市救助管理站报备。
  (六)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流浪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专项救治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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