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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 2007-04-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已经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情况,应予“一票否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 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 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 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 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县(市、区)
  在考核年度中,其管辖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二起及二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市有关部门
  在考核年度中,其管理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二起及二起以上的一般事故;
  3、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乡镇(街道)
  在考核年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的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二起及二起以上的一般事故;
  3、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企事业单位
  在考核年度中,本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一起及一起以上的一般事故;
  2、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   全市各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回,并进行通报。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回,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划分的等级执行。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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