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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23 生效日期: 1989-08-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发布文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 
  现将财政部(89)财会字第16号《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会计报表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营工业企业应在会工表1“资金平衡表”增设“未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94-1行)。在“会工表2-2续”后补加一张表,即“会工表2-2续(一)”,增设“20、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82行)、“本期应交数”(83行)、“本期已交数”(34行)、“期末未交数”(85行)四个项目。在会工表7-(2)“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其他减少数”项目下,增设“转作应交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6行)。 
  二、国营物资、供销企业应将会物供地汇01表(1)“利润分配和应上交及弥补款项情况表”中“9、补充资料”改为“9、预算调节基金”,并设置“期初未交数”(49行)、“本期应交数”(50行)、“本期已交数”(51行)、“期末未交数”(52行)四个项目。 
  三、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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