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和施工等活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地面、地下空间(地铁除外)和城市公共汽车外部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户外媒体。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校园;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
(三)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四)坡屋顶建筑顶部、高层建筑顶部、消防登高面以及24米以上的楼体墙面;
(五)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
(六)道路(含广场)交叉口自切点起30米范围内;
(七)中山北路、中山东路、北安门街、御道街、长江路、北京东路、北京西路等重要景观路路幅内及两侧建筑物(不含山西路广场、鼓楼广场和新街口广场周边);
(八)道路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九)车行道及跨越车行道的;
(十)交通标志、交通隔离设施;
(十一)跨江大桥;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现有城市道路路幅范围内;
(二)城市道路灯杆、线杆、塔以及电话亭、书报亭、邮箱、地名牌、路名牌等路上设施;
(三)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跨线桥)桥体;
(四)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河道保护范围;
(五)城市快速路(见附件)路幅内及两侧建筑物;
(六)跨江大桥引桥两侧;
(七)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八条 经批准可以在人行道或道路中分带、侧分带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
(二)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行道树)的距离不少于3米;
(三)户外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在人行道内的应不少于60米,在中分带、侧分带内的应不少于80米;
(四)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少于3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高度不少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五)落地牌式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大于0.3米。
第九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要求:
(一)不得影响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和视线;
(二)广告板面不得超过两个朝向,不得超出建筑的外墙面,不得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置高度控制:建筑物高度在4米以下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超过12米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筑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四)广告板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的距离不得大于0.3米。
第十条 严格控制遮挡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在商业建筑外立面镶嵌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统一安排。有大面积实墙的部位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尺寸适中的广告:
(一)玻璃幕墙内外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二)板面面积不得超过实体墙面积的1/2,且单块板面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厚度自墙面算起不得大于0.3米;
(三)不得横向或纵向重叠设置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围挡需要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二)广告牌总长度不得超过沿街基地边长的2/3;
(三)每块广告牌规格应按16∶9的尺寸要求。
第十二条 在公交站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台广告设施应结合站台候车设施同步设计,广告设施顶部应设有遮阳板,其垂直投影不得超过前后路牙,广告牌设置应充分考虑相邻权,应符合相关设置规格要求(见附件);
(二)站台广告设施应间隔设置:客流量较大的换乘站台不得超过3块,一般客流量站台不得超过2块,风景名胜、纪念碑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站台可设置1块;
(三)鼓励在站名牌上方采用LED显示屏发布公共信息,如:公交车发车情况、天气预报、时间、公益广告等。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车身广告设置不得附加框架、挂设实物,不得遮挡车窗玻璃和车牌、车灯等交通标识,车头不得设置广告画面。
第十四条 高杆立柱广告设施的设置:
(一)快速内环以内不得设置;
(二)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浦珠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和机场高速路连接线两侧30米范围严格控制;
(三)高杆立柱广告的设置一般可分为双面版式,在公路之间的多边形地块或距道路较远处可设置三面版式;广告板面的垂直投影距城市道路、公路边线距离不少于30米,距立交起终点不少于500米;公路同侧高杆广告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00米。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通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参照本准则相关条款执行。
附件:城市快速路及公交站台设置规格图
1、城市快速路:大桥南路至虎踞北路至虎踞路至虎踞南路至凤台路至赛虹桥立交至集合村路至双桥门立交至龙蟠南路至龙蟠中路至九华山隧道至新庄立交至玄武湖隧道至新模范马路至模范中路至古平岗立交。
2、公交站台设置规格图(略)
市市容局
市规划局
市市政公用局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