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卫医发[2007]22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的工作程序
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市卫生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区属二级以上医院及社会医疗机构医院的校验;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区属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校验。
( 一) 校验申请
1、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期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算起。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此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本校验期的执业工作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等。
3、 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二)校验审查
1、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2、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由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涉及有关医疗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现场校验时,要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记录。卫生监督所要将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情况书面报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1)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设置规范的执行情况;
(2)检查核实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注册情况;
(3)检查核实依法执业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4)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4、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2)限期改正期间;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三)校验结论
1、登记机关在校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做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结论,并向提交校验申请的医疗机构下达书面校验结论及整改通知书。
(1)对在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中被评为“A”级的医疗机构,可简化现场核查项目,必要时可直接认定为“校验合格”。
(2)对在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中被评为“B”级以下(包括B级、C级、D级、E级)和未参加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的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2、经校验认定不具备执业活动资格或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二、医疗机构校验的具体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校验工作,要指定本单位的医务科具体负责校验工作。校验期满未办理校验手续的医疗机构,要在3月30日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二)各区卫生局要在4月30日以前,全面完成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并将校验情况书面报我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