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2007年度制定政府规章9件,立法调研12件(项目目录附后),现将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进行。
二、凡列入2007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纳入各起草、调研部门2007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或专人负责,并制定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计划,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
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立法项目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以及根据立法权限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上报的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应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并附以下材料:
⒈草案送审稿文本和说明材料各一式10份;
⒉起草立法项目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⒊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有调研项目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并在2007年11月15日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调研报告应当包括调研的情况,对调研情况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如果认为需要采用立法方式解决的调研项目,其调研报告还应当包括所要立法的规章名称、立法的必要性、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对调研过程中立法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可以适时作为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予以安排。
五、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起草部门、调研部门做好有关的工作。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2007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表 一、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序号 |
名称(暂定名) |
拟上报时间 |
起草部门 |
1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
2007.5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 |
昆明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 |
2007.5 |
市国土局 |
3 |
昆明市房屋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2007.7 |
市房管局 |
4 |
昆明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2007.8 |
市气象局 |
5 |
昆明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办法 |
2007.8 |
市法制办 |
6 |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
2007.9 |
市环保局 |
7 |
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
2007.10 |
市卫生局 |
8 |
《滇池保护条例》处罚办法 |
2007.10 |
市滇管局 |
9 |
昆明市河道管理规定 |
2007.11 |
市水利局 市滇管局 |
序号 |
名称(暂定名) |
调研部门 |
1 |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招标拍卖办法 |
市城管局 |
2 |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 |
市国土局 |
3 |
昆明市征收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
市国土局 |
4 |
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市环保局 |
5 |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
市建设局 |
6 |
昆明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办法(修订) |
市建设局 |
7 |
昆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
市房管局 |
8 |
昆明市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市防震减灾局 |
9 |
昆明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
市水利局 市国土局 市市政公用局 |
10 |
昆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
市农业局 |
11 |
昆明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
市教育局 |
12 |
昆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
市经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