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环办函[2007]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办函(2007)143号文的要求,现请各市环保局将辖区内各级环保部门截至2006年底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处理)许可证的颁发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我局(请附电子文档)。上报的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处理)许可证的整体情况。
二、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国家和省发证的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三、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今后各地环保局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按此文件要求上报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