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9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 五 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