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道路交通综治办拟定的《关于实施扩大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扩大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工作方案
长期以来,我市对本市号牌摩托车实行限制发展政策,对外地号牌以及本市三区二县号牌摩托车实施禁区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道路增加,原有禁区范围偏小,难以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交通安全畅通,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南京形象,经研究决定,实施扩大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工作(以下简称“禁外摩”)。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围绕构建“平安南京、文明南京、和谐南京”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主动出击、综合治理、确保稳定”的原则和方法,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禁外摩”工作。通过依法处罚外牌摩托车违法违规行为,暂扣嫌疑外牌摩托车,动员外牌摩托车转出禁区,实现禁区以内无外牌摩托车行驶,交通秩序良好,城市环境净化的目标。
二、禁行范围与车辆
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范围道路禁止悬挂外地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号牌摩托车行驶。
三、领导机构与分工
市政府成立“禁外摩”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靳道强任组长,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孙文德,市政府副秘书长陆平贵,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局局长胡小翔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工商局、市容局、信访局,以及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浦口区、沿江开发区分管领导参与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
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工作落实。
综合组:由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参加,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收集工作情况,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参加,负责新闻发布和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治理组:由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办公室牵头,发改委、市工商局、各区政府、市公安局交管局参加,负责组织动员车辆转出禁区,严格路面管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信访局、各区政府参加,负责做好车主教育疏导工作,处置影响稳定事件。
四、工作步骤与任务
(一)调研阶段(2007年1月)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公安、工商、市政等部门,前往东莞等市考察“禁外摩”工作,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为我市开展“禁外摩”提供法律支撑。
(二)宣传阶段(2007年2月)
1、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开展“禁外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会议精神,深入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和实施“禁外摩”工作具体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市委宣传部举行“禁外摩”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通报工作措施,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
3、以市政府名义颁布扩大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通告。为体现人性化管理,给外牌摩托车留有自行消化,转出禁区的时间,《通告》于2007年2月底发布施行。
4、市工商局协调省、市旧车交易市场,利用现有交易网点办理外牌摩托车买卖手续,将外牌摩托车转出禁区以外。
(三)基础工作阶段(2007年3月1日起)
1、各区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街道、社区人员对辖区外牌摩托车开展调查摸底,统一登记建帐。在此基础上,按街道组成工作组,研究区别各种情况,落实对策管理措施,实行“五包”责任制,包教育疏导,包车辆转出,包不上路、不违法、不闹事。
2、市政公用局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增加公交车辆投入,新辟调整线路,以利市民出行。
(四)实施整治阶段(2007年3月16日起)
1、加强道路管控。以区为单位,组织交警等力量,上路上线,联合执法,加强管控。
2、加大处罚力度。公安局交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外牌摩托车闯禁区等交通违法行为。与此同时,依法核查车辆来源、牌证、交纳税费等手续。对拒不接受处罚,手续不全的车辆予以暂扣。
五、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组织保障。在市“禁外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责任机制,形成工作网络,推动“禁外摩”顺利开展,实现预定目标。
(二)稳定保障。公安部门要超前掌握信息情况,强化预案准备和预警处置,确保维护稳定措施落实到位;信访部门要制定受理外牌摩托车车主上访预案,认真做好疏导工作;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外牌摩托车车主法制教育,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舆论保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把握正确导向,营造浓厚氛围,广泛宣传开展“禁外摩”目的意义,及时报道“禁外摩”经验成效,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
(四)法治保障。政法部门要协调动作,形成合力,依法打击不服管理,干扰执法行为,同时对外牌摩托车车主提出无理诉讼不予受理。
(五)经费保障。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禁外摩”需要,统一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区政府也要根据各自实际,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市道路交通综治办
200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