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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2007]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号)精神,确保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校免收杂费政策在全省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收学生杂费,是温家宝总理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作的郑重承诺,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解决农村“上学难、上学贵”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全省物价系统开展的“物价为民生”活动, 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狠抓落实。各级物价部门要与教育等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抓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号)精神的落实。各地一要大力宣传,不仅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而且要深入到农村、学校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形成全民监督的局面;二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到学校进行调研、督导和检查,对政策落实当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省局反馈,对违反文件规定收取杂费和代收费的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做到政策落实不打折扣。3、4月份省局要组织人员到各地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地要将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号)精神的落实情况(实施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有关措施,存在的问题、原因、解决意见,对违规学校的处罚情况等)于4月20日前报省局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管理处。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校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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