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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2007年修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员及担负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履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职责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3、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宪法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5、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6、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担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是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幼师专业毕业;或中等以上师范院校毕业并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县城以上学校教师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全员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必须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参加培训所取得学分必须达到年均10 学分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能根据课程标准、教材的要求和学生实际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灵活,正确传授教学内容,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学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寓思想品德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耐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能独立组织有意义的班队活动,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关系较好。
  4、有指导二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一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16一20节;班主任每周课时14一18节;学校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8一10节;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每周课时12一18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的课堂教学课时数,劳动课、班会课、早读课及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从事双学科教学或兼任相近学科教学,其课时可合并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有兴趣(用具体事例说明)。
  2、任小学二级教师期间,至少承担过1次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学实验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或在校级以上举办的课堂教学或说课评比中获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3、写出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2篇,其中有1篇在校内交流或获奖(以学校证明为据)。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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