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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奇美树脂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2 生效日期: 2007-02-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7]77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奇美树脂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镇国税发【2007】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镇江奇美树脂有限公司是1997年4月由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詹特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2998万美元,注册资本275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经营各式塑胶中间原材料及其添加剂等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及加工。
  2005年10月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复(苏外经贸资【2005】994号),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投资总额由2998万美元增加到7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2750万美元增加到4280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苯乙烯与丙烯腈共聚合物(AS)项目生产经营,经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认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八)条第10项。经江苏省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截至2005年11月29日,新增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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