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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困难企业职工救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 2007-01-3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困难企业职工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本级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连续4个月以上未发放工资的职工(不含再就业资金保障人员)和农村灾民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一是将城市低保1—2月份、农村低保第一季度低保金在春节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二是1—2月份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提高补差额50元,共100元,所需资金从城市低保资金中解决;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次性救助每人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分担。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市级资金下拨,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配套资金。三是对市区内城市低保家庭给予每户100元实物(米、面、油)补贴,所需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二)特困职工的救助。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救助的原则,2006年市本级特困职工救助款由市总工会按照救助标准足额发放。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级特困职工的救助工作。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20万元,用于各县(市)区对特困职工的救助补贴。
  (三)困难企业职工的救助。对市本级困难企业职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两个月的救助款,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对本级困难企业职工给予一次性救助补贴。
  (四)农村灾民的救助。市已下拨救灾款742万元,各县(市)区负责在春节前发放到灾民手中。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民为本,关注民生,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按照“全覆盖、不漏人、不重复”的救助原则,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的走访慰问工作,由各级领导带队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督导检查救助工作全覆盖的落实情况。
  (二)各级财政、民政、劳动、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审核,严格程序,从速办理,确保春节前各项款物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将这次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春节后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各项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审计,对虚报冒领和不按时足额发放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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