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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 2007-02-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7]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确保实现“一个力争,两个确保”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现就整顿和规范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的选址、布局和开办要符合《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要求,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区县要切实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2007年5月1日以后,城区和县城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活禽宰杀出场制度,不允许将活禽带离农贸市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交易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实行物理隔离;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交易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级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本系统内禽流感防控工作“八项制度”,按市场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严格执行“五项台帐”登记和填写《家禽交易确认单》的规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溯源管理,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监管;对进入农贸市场的活禽及其产品,要查验检疫证明;市场主办单位需将经营户经营家禽的来源、数量及检疫证号向社会公示,并承诺不销售手续不全的家禽,不销售病死家禽,不销售来自疫区的家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市容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由市商贸部门牵头组织对《南京市活禽交易宰杀规范》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各区县要切实按照修订后的《南京市活禽交易宰杀规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工商、商贸、兽医、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要结合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划,抓好主城区域内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宰杀间的改造工作,经改造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停止市场主办者和活禽经营户在市场内销售和宰杀活禽。在有条件的规模禽类养殖场应逐步建立宰杀场,积极培育定点禽类屠宰企业,逐步减少活禽上市,推行光冻禽上市。禽类加工企业一律调运光冻禽,不得调运活禽加工,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各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工商、商贸等部门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批发市场每周休市一天,零售经营点每两周休市一天。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兽医、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根据禽流感防控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随即采取停止市场活禽销售的措施,同时,各级商贸部门要组织好光冻禽的市场供应。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市场主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监测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环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或拨打84682128电话进行举报;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或拨打12320电话进行举报;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报告,并提出应急控制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流通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工商部门要加强活禽及其产品交易环节的监管,并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做好日常消毒及《家禽交易确认单》的工作。商贸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规划、选址、布局和家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抓好重点消费环节,在机关、院校、医院、大型宾馆饭店等集体伙食单位推行白条禽团购,严控采购活禽,培育消费光冻禽的氛围。兽医部门要认真抓好活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以及经营、屠宰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家禽及其产品交易的相关高危人员的卫生监测。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认真抓好活禽经营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要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二○○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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