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国税函[2007]56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邮政局《关于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函》(鄂邮局函(200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有关规定,增加湖北省邮政局下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湖北鸿文文化出版物发行有限公司并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同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企业股本结构进行认真审核,对非全资企业,及时上报省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