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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 2003-08-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3]275号
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及混凝土企业,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质监站: 
  近年来,我市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解决了多年来道路行车的堵塞问题。但在市政路、桥建设过程中,部分单位存在只注重成本、进度而忽视工程外观质量控制的现象,致使部分市政工程的现浇混凝土墩柱、帽梁及防护栏等部位出现了跑模变形、蜂窝麻面、露筋等质量问题,对市容市貌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管理,增进城市面貌的改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计单位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采用清水混凝土的要求,并提出对混凝土防裂等技术要求。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分部(分项)工程适当考虑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 
  二、各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确保所供应的混凝土性能满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资料。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工人的操作培训和质量技术交底,切实加强对模板及混凝土工艺施工的现场管理。在进行清水混凝土结构施工时要严格按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有关工法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控制措施,着重控制好模板的选材、模板支撑系统的安装、脱模剂的选用、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及养护等环节,避免产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相关道路桥梁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统称《验收规范》)中不允许出现的外观质量缺陷。 
  有关清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工法可参考有关技术文件,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后另行公布。 
  四、各监理单位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对清水混凝土施工过程不符合施工技术方案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加强对工程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检查和记录。对外观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的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不予验收签认。 
  五、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工程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外观质量的监督,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有关清水混凝土结构施工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防护栏、墙体、墩柱、帽梁等部位的外观质量,对违反标准规范及本通知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六、对于违反《验收规范》和本通知要求造成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外观质量缺陷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我委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停止承接工程任务或罚款、降低、取消资质等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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