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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中石化贵州分公司、中石油贵州分公司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3 生效日期: 2007-01-13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中国石化贵州分公司中石油贵州分公司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中石化各石油分(支)公司、中石油各分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5号),决定适当降低汽油价格。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我省90#汽油零售中准价每吨降低220元(具体价格见附表),可以下浮,但不得突破8%的幅度。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柴油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照黔价电(2000)11号明传电报中规定的批发起点,对达到批发起点的购油和零售企业要严格按批发价供油;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
  四、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成品油货源,切实保证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要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级物价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范围销售和不按时降低汽油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监测,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各市、州、地物价局要在1月15日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联系电话:5255647(传真)。
附:贵州省各价区汽油、柴油销售价格表(2007年1月)(略)

贵州省物价局
中石化贵州公司
中石油贵州公司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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