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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费收环境,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9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全省开展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促进交通事业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带头交纳车辆通行费,为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促进了全省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国家审计署在对我省收费公路审计调查中发现,少数地方仍然存在擅自扩大减免征收范围、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个别地方以减免通行费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少数收费站还发生冲岗逃费、堵道闹事甚至恶意伤害收费人员的事件,严重扰乱了收费秩序。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
  二、严格依法界定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
  凡通行本省公路收费站且符合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
  通行本省公路收费站的机动车辆,凡符合国务院“绿色通道”规定精神及省物价等部门有关月\(期\票管理规定且正常装载运输的,按相应优惠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或购买月票。
  三、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文制定或口头确定的减免车辆通行费规定,均为越权减免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证”、“防汛指挥
  (工作)车通行证”和悬挂的各类标识、标牌,不得作为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凭证。
  (三)各收费管理单位不得违规发放“免费卡”、“减缴卡”、“公务卡”、“零折优惠卡”等,已经发放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费单位和收费管理人员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更不能采取威胁及暴力手段强行要求收费管理人员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总体要求,组织交通、监察、纠风和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对拒不纠正、仍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和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要严肃处理。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收费行为,不断推进优质服务。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将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情况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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