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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06)171号),现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布医疗广告申请的受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机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初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条、第  条、第  条的规定完成医疗广告申请的初审。对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对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条的要求后,由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提交省卫生厅进行审查。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受理大厅负责省级医疗广告审查的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条要求的,通知申请的医疗机构补正,受理时间从补正之日算起。受理后属于西医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交由省卫生厅医政处进行审查;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交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医疗广告的审查
  (一)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专家审查的,则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和样件一并在贵州省卫生信息网(//www.gzwst.gov.cn)公布,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受理大厅通知医疗机构领取。
  (三)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制作《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受理大厅通知医疗机构领取。
  (四)省卫生厅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通知相应的广告初审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领导。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进行行政处罚。
  (三)医疗机构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十九 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省卫生厅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药管理局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各种媒介和形式医疗广告的日常监督监测,发现有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立即改正;对接到书面通知后拒不改正的,报告核发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有关诊疗科目;连续接到3次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核发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审查医疗广告不得收取费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应方便医疗机构对医疗广告审查、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提供相关文件和表格。采取各种方式,公开审查程序和审查结果。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医疗广告违规发布告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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