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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和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我省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卫生安全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和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一)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工作
  1、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民工子女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农民工子女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预防相关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开展农民工子女预防保健、免疫接种宣传活动。协助教育部门建立托幼机构和学校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开展补证、补种工作。
  3、各级公安、教育、妇联、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按照《青海省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和证,开展免疫接种工作。
  (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民工中传染病的发病动向,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用工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2、各用工单位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措施,严格管理密切接触人群,及时开展因病缺勤、缺工统计上报工作,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措施,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搞好食堂饮食卫生及个人卫生,防止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3、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艾滋病预防控制列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落实各级政府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防治措施,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和初筛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并向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品。
  4、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加大对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增加经费投入,确保不出现重大结核病疫情。要坚持经常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防治结核病的政策和措施。
  二、依法保障职业卫生安全权益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卫生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监管力度。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培训工作。在农民工集中的用工单位及公共场所举办健康咨询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农民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知识。并组织对中小企业用人单位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培训,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职业卫生标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监测网,农民工输出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村级预防保健部门要建立外出务工农民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档案,使农民工得到最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强化为农民工服务意识,完善相关管理,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省、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多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加强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管,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工作。清理、整顿农民工聚集地不合格餐饮单位。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督查。要强化开办食堂单位责任意识,增强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地和流向为基础,开展重点场所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乡镇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认真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自我救护技能培训;要针对女工生理特点,开展妇女“四期”劳动保护,加强有关生殖健康的健康教育;要强化乡镇企业经营者实施职业卫生与健康教育培训的工作职责与督导,增强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的意识,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服务,开展城市社区健康教育。要以散居在城市社区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对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有针对性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母婴保健法》的宣传教育,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对象,在建立社区流动人口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提供社区健康教育服务。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城市(镇)集贸市场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从事饮食、服务、商品营销行业的农村流动人口,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政策法规和重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力度,预防人禽流感、结核病、性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公路交通等流动过程中的健康教育。春节返乡及麦收季节等农民工集中流动过程中,在铁路、公路交通站(点)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健康教育,加强卫生法规宣传,防止重大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

青海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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