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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


  为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6)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充分利用省外科技资源。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信息沟通平台,积极了解中央有关部门科技扶持政策和变化趋势,反映、披露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需求,促进省外科技资源优势与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结合。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招投标。
  二、积极争取中央专项支持。要从青海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科技经费的支持。根据国家确定的科技项目指南加大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力度,提高我省科技项目在国家科技项目计划中的比例。
  三、建立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四、优化财政科研经费支出结构。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项目要紧紧围绕全省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制约青海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突出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结合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解决青海重大科技问题有重要作用的公益类科研院所以及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有重大作用的特色基础研究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对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特色产业有重要作用的科研机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调整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用途,实行按项目管理。
  六、加强科研条件能力建设。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及科技条件平台共享补助、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进财政支持方式。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投入,要不分所有制形式,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组合。
  八、加大对共性技术、关键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持,要在体现公共财政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财政资金在继续无偿资助的同时,要探索和建立科研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科技成果风险投资补助资金、科技人员创业补助资金等多种资助方式,扩大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合理配置各类财政科技经费,明确各类经费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避免重复交叉。
  九、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水平。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机制,引入评估和评审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
  十、完善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十一、实行项目立项公示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经专家评审论证的项目要通过报纸等媒体向全社会公示,以增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十二、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条件下,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等信息必须全部纳入数据库,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同时,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了解全省科研项目的信息。
  十三、加强预算管理,实行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制度。对科研项目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预算的目标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经费预算。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要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加强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制度。经批准的科研经费要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要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健全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制度。严格人员费开支,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专项经费中重复列支。会议费、差旅费、合作交流费、出国(境)费、协作研究费、资料费等支出严禁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列支。严禁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
  十五、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科研项目核算中应当反映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做到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已通过验收课题和结余经费经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十六、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扩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面,使科研经费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要建立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制度,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课题验收。
  十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和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科研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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