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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2006]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用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实行负总责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情况负总责,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各区、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要认真调研和落实下一年度建设用地项目。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最后一个月按上报项目,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汇总后申报有批准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确保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由分批次审批改变为一次性申报审批后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土地。
  严格实行问责制。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追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将其列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征地补偿安置要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7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从本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以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出让收支
  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旧城改造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价款征收上禁止实行“先征后返”或“背书空转”,禁止以任何形式减缓免收土地出让价款。在土地出让总价款的使用上,要首先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具体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标准
  各项建设都要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设用地必须挖掘用地潜力,增强利用效率,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通过土地的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积极鼓励和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自2006年9月1日起,西宁市工业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或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凡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禁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加大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察和国土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严肃土地纪律,防止突击批地和圈占土地,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在近期开展一次以查处违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地区要结合执行本通知,对国法[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市发展与改革、监察、财政、劳动与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农牧、统计、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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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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