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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7]161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风险控制,我委印发了《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上报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建章立制。各企业集团应按照我委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应按制度及时、完整、真实地反映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对企业经营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项,应及时说明和上报。重大财务事项内容仍按《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文件要求的范围报送。
  二、落实责任。各企业集团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报告任务,确保报告质量。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随财务快报一起上报。
  三、认真分析。要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变动情况及影响因素要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对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我委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企业集团对在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沟通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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