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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3]1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湖南省2003—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要求和2003年第一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决定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点段(简称事故“黑点”)进行全面的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近两年治理基础上,力争在2004年底全面完成全省现有723处事故“黑点”的治理工作,其中:2003年底以前治理事故“黑点”546处(具体计划见附表),占总任务的75%;高速公路、国道、城区道路治理率应达到85%以上,省道达到75%以上,县乡道力争达到65%;2004年治理剩余的177处。 
  二、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订治理计划。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任务繁重、造福于民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事故“黑点”治理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列入本地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迅速制订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分阶段采取治理措施,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治理计划的安排,将治理任务按职责分工,建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挂帅的治理工作责任制,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治理责任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工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对治理工作未按治理计划落实,造成在“黑点”处再次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科学研究,实施科学治理。各地要在道路交通事故“黑点”的排查治理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治理措施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使治理工作切合实际,取得实效。 
  (四)加强部门协作,搞好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公安交警部门应将历年交通事故“黑点”数据整理后提交交通公路部门及城建部门,并在每年年底将当年交通事故数据资料提交交通公路部门及城建部门,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交通公路部门及城建部门要定期将“黑点”治理情况反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五)加强建设中的研究论证,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黑点”。各级道路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的交通安全研究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道路建设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黑点”。 
  (六)结合县乡道路改造,同步治理事故“黑点”。各级政府在县乡道路的改造工作中,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县乡道路改造的有关规定,将事故“黑点”纳入改造计划,实施同步治理。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协调本辖区的治理工作。交通、公路、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农机及其它有关部门为排查治理责任单位。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事故“黑点”路段道路技术状况的调查与治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的治理(不含交通标志标线完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县乡公路事故“黑点”的治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事故“黑点”交通标志标线的完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负责排查事故“黑点”,提出整改建议。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事故“黑点”治理工作的监督协调。 
  计委、财政部门负责编排年度预算,落实事故“黑点”治理资金计划。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事故“黑点”治理工作,追究渎职、失职者的责任。 
  四、资金保障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道路事故“黑点”治理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事故“黑点”治理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乡道路(含列入改造计划的)事故“黑点”治理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8]156号)文件精神办理。省级各保险分公司按其业务量份额,从机动车保险费中按三项总收入的3%左右筹集部分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省级事故“黑点”治理和重点地区资金补助,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集中调配使用。 
  省财政厅应调剂部分资金用于事故“黑点”治理,列入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五、检查验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12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阶段性治理情况进行总结,认真搞好检查验收,并上报治理完成情况。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将进行抽查验收,并将结果通报全省。 
  附表:湖南省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治理计划表(附表略)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农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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