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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及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3-13 生效日期: 1996-03-1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管发〔1996〕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理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香港华润、粤海(集团)有限公司澳门南光、南粤(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管理办法,经全国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现将《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分配及调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供港澳活畜年度配额分配及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以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用足用好配额,针对供港澳活畜的特点,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港澳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和活羊的出口。 

    第三条   年度配额分配和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年度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应根据《规定》确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我驻港澳有关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有关供货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在进行分配和调整时可适当根据出口活畜的良比、卖价平均位次和配额完成率,同时,考虑以往对港澳的出口实绩向出口商品质量好、市场卖价高、配额完成率高的地方和单位倾斜。 
  (三)目前已有供港澳活畜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分配、调整规定,其全年配额原则上不超过核定的出口规模。 

    第四条   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的确定。有关地方和单位所供活畜良比率在全国的位次加其卖价在全国的位次除以二,即为该地方或单位的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 
  有关代理机构负责做好各出口单位供港澳活畜的良比评定工作,评定的标准要公开,评定程序要公正,并定期公布卖价。具体办法由代理机构制定经外经贸部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配额完成率的确定。根据广州特办下达的月度配额,各地、各单位的配额完成率以其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广州特办和代理机构负责具体核实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到货情况,确保各地、单位配额完成率的准确性。 

    第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 
  (一)在确定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地、各单位上一年在年配额中所占份额,及新开口岸的试销结果,确定各地、各单位的年配额基数。 
  (二)根据各地、各单位供港澳活畜的质量和卖价情况,按本细则所附《有关商品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对“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用于奖励“良比率、卖价平均位次”在前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 
  各地、各单位活大猪和活牛的良比率分别都在65%和75%以上时,不再按良比率、卖价的平均位次对该二项商品配额进行奖罚。 
  (三)对配额完成率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按本细则所附《供港澳活畜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对配额完成率在最后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用于奖励配额完成率在前若干位的地方和单位。 
  对未经外经贸部或广州特办同意,擅自超配额供货的地方和单位不予奖励。对超配额3%以上的地方和单位,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的配额基数中如数扣回,扣回数量纳入总量,分配给其他口岸。 
  当各地、各单位的配额完成率均在95%以上时,不再按配额完成率的位次进行奖罚。 

    第七条   年度配额的调整 
  (一)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视港澳市场的销售及国内供货情况,每年4月、7月和10月将对供港澳鲜活冷冻配额进行集中调整。对某些季节性强的商品,或在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突发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批准调整配额数量。 
  (二)配额调整时,将优先增加给配额完成率和所供活畜良比率、卖价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的口岸,同时根据各地申请及其在货源、运输及经营方面的条件,给已具实力的口岸安排部分配额试销。 
  (三)配额调整中,将视具体商品的配额完成率,扣减完成情况差的口岸的配额奖励给完成情况好的口岸。 
  (四)对积极配合市场调剂余缺,为完成临时应急供应任务而超配额供货的口岸,其超出部分,经外经贸部批准,可按50%的比例作为奖励,不占用其年度配额。 

    第八条   各有关地方的外经贸委按我部下达和调整的配额数安排本地区有关公司的出口配额时,应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 
  对不遵守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代理机构自行出口以及违反《规定》有关条款行为的,按《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扣减或取消有关公司的配额。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解释。 
  附表: 
 
 
供港澳活畜的奖罚位次和扣减比例及最低扣减数量标准 
 
 
 
┌─────┬───────────┬────────┬───────┐ 
│  品  名  │      扣减比例        │  最低扣减数量  │  奖罚位次    │ 
├─────┼───────────┼────────┼───────┤ 
│  活大猪  │年基数的1%-20%  │    500头    │  首末各三位  │ 
│  活中猪  │年基数的2%-20%  │    500头    │  首末各三位  │ 
├─────┼───────────┼────────┼───────┤ 
│  活乳猪  │年基数的5%-20%  │    500头    │  首末各二位  │ 
├─────┼───────────┼────────┼───────┤ 
│  活  牛  │年基数的10%-20%│    300头    │  首末各五位  │ 
├─────┼───────────┼────────┼───────┤ 
│  活  羊  │年基数的10%-20%│    300头    │  首末各二位  │ 
└─────┴───────────┴────────┴───────┘ 
 
 
 
  备注: 
  1.根据每年供港澳活畜的实际到货、质量等情况,在本表所列的扣减幅度内确定当年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口岸。 
  2.当按比例扣减后,扣减数不足最低扣减数量时,按表中所列最低扣减数扣减。 
  3.由于供澳活畜的经营单位少,供澳活畜的奖罚位次均为首末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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