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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地区部门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地区部门目标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地区部门目标任务分工方案


  一、继续深化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根据青政(2005)82号和青政(2006)97号文件要求,2007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县(区)级的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筹办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会展等活动,要及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局、省体育局、省外侨办、省安监局、省政府新闻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保监局、青海证监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办,青藏铁路公司、省电力公司、省民用机场公司等各大型企业)
  二、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各地区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省政府各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明确应急管理办事部门,确定责任人。(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三、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发展改革委、青海储备管理局要在年内完成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海储备管理局)
  四、编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2007年6月底前要完成《“十一五”期间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责任单位: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推进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2007年,完成青海省政府应急管理平台的立项、论证和建设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在今年10月底前,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切实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对本行业和领域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普查,落实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建立普查档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经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质量监督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大型企业)
  七、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能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八、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应急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
  九、开展社区、乡村应急科普宣教,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十、新闻媒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的公益宣传和科普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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