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环发[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准确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现将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环保部门、各县(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在环境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认定单位(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
(一)凡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涉及下达淘汰决定的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经委)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凡属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需各级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向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经委)移送,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经委)提请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三)凡涉及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 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消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等涉及应当停止供电的,向供电部门移送。
法律、法规依据:《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3]26号)。
(五)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需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监察委员会、太原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监委、省环保局《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执行,对省、市挂牌督办的重点项目,严格按实施意见执行。
(六)凡涉及燃煤设施燃料不符合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向质监部门移送,涉及无照生产、经营的,一并向工商部门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七)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法释[2006]2号)。
(八)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移送。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移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环境违法违纪案移送函;(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材料;(三)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报告;(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举报信函、影象资料等);(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三、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实行分级管理;市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市环保局法规处、监察室负责办理移送手续。县(市)级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由本级负责办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环保直属分局查处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本级负责办理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案件移送后,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附: 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函(略)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